天津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办理指南(提取类型+办理材料)(2)

2022-11-08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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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三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余额合计在1万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提取人身份证件。

  2. 职工死亡证明。

  3. 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 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 死亡职工子女、父母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 死亡职工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遗嘱。

  (二)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在2000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同户籍亲属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提取人身份证件。

  2. 职工死亡证明。

  3. 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 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 死亡职工同户籍亲属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薄、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类型四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低保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应提供身份证件办理提取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核查相关信息无误后办理。

  类型五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资料

  1. 提取人身份证件。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资料,包括婚姻关系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资料

  1. 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参加医疗保险,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因重大手术提取住房公积金,《诊断证明书》中未确切手术治疗的,还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下同);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在与市医保机构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在未与市医保机构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

  2. 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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