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这些人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具备这些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作为基础证明;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如果购买的是这种房屋,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主管部门,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资料或危房鉴定证明,二选一即可,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备这种合同的,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作为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特殊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出事导致生活艰难的,生活面临巨大压力,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二级甲等才有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不是其本人的话,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与原单位,就是自己工作过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成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7、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相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8、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必须是由银行发出的。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属于是商业性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10、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二者可以选择其一,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果经济压力比较大的话,应提供县(区)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说明相关的问题,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2、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雇佣关系,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