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提取额度
1. 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 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余额;
3. 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时,暂不予提取。
(二)委托提取时间
1. 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大于等于当月还款额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2. 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双方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3. 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有一方或双方均未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暂不办理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发生汇缴的,按照上述规则处理。以上均不符合的,每月末日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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