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州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红河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条件及新规;
(2)所购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两年内;
(3)售房人同意提供划款委托书或借款人指定银行划款账户;
(4)借款人提供足值且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红河州内不动产作为抵押,抵押率最高不超过80%。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占8.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4.27%,租赁住房占1.94%,其他住房消费占0.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0.5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65%,异地转移或出境定居占0.65%,其他占1.19%。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59%,高收入占2.41%。
2023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9.16万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47.86亿元,同比增长17.82%;占当年缴存额的93.77%,比上年增加10.99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337.92亿元,同比增长16.5%。
2023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费用2990.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944.49万元。上交财管理费用2990.2万元。上缴财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944.49万元。累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15822.71万元、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8213.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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