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1份,租赁用途需为“普通住宅”或“居住”并加盖“备案专门使用章”)
2.房租发票(原件1份,若核定的可提取额度已提完的,需提供新的房租发票原件)
3.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5.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结婚证(原件1份)
6.多人承租同一套房屋,所有承租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实际支付的租金。各承租人可同时到场约定提取比例确认各自提取额度;若无法同时到场的,提取人可携带各承租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约定提取比例(需注明各自提取份额,如张三提取房租的50%,李四提取房租的30%等);若未同时到场且无法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的,则按承租人数量平均划分提取额度。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备案证明中租赁期限的起始月至申请提取当月的租金,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