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事项说明
1.办理提取业务时提供的身份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转入银行账户需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银行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1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配偶、直系血亲(父母、成年子女)、公证委托他人、监护人办理,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4.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存在提取法规第十七条、十八条情形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5.若申请人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提取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需符合申请时提取法规法定,并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05、其他
(一)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