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提取次数:自审批文书批准后,12个月以内只能申请提取1次,以后每年只能提取1次。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上月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提取确定,如不准予提取,需告知原因。
单位代办:如单位代办提取,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法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法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申请人通过安徽相关服务网或者柜台提出申请并提交办理材料。
2、业务人员核实材料,如有不符合的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则进入下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