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约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至少保留1元。签约人应关注当月可用金额和还款账户余额,确保满足当月贷款还款所需金额,避免产生贷款逾期。
若因住房公积金未及时汇缴入账、银行支付结算等原因造成按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时到账,或当月可用金额不足的,借款人应及时在还款账户中存入不少于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
因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存入资金而导致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二)缴存职工已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其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三)公转商贴息贷款及委托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发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采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四)本法定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法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定执行。
(五)本法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