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套自住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