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伤十级,想申请离职,单位应按什么比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山东省的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方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法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辞职有哪些补助?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法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1,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餐费,由单位按单位出差标准(或当地标准)的70%支付。
4. 根据伤残鉴定得出的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需按当地标准缴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