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政(2)
2021-04-09 17:07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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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0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交通食宿标准调整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二)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
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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