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热点问答
8月2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问题进行了解答,一起来看看有哪些问题。
1、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是最美的逆行者,英勇奋战在抗疫前线,请问《条例》对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体现在哪些方面?
为了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条例》对医务人员的工伤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01将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而提供工伤保障。
02考虑医学实习生、住院医师等规培生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积极参与疫情防治工作,同样存在被感染该传染病的重大风险,《条例》将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以及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这些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2、我省是农民工大省,刚出台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条例》将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了县级,将会对申请工伤认定产生哪些影响?贯彻实施《条例》,当前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正如你讲的一样,我省是农民工大省,2019年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2400多万人,其中省内转移1300多万人,省外输出1100多万人。农民工不仅是我们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力量,也是我们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我们需要全方位做好农民工保障服务工作,有效防止其因工伤致贫、返贫,对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和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难和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01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就业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在全国首次将建设项目参保写进了地方性法规,明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为建设工程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02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明确规定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03针对未参保工伤农民工的长期待遇难以保障的问题,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按照现行规定,工伤认定部门的层次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一致。但随着基金统筹层次的不断提升,工伤认定管理服务与便民化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我省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以来,工伤认定由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给县区群众(特别是边远山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带来极大不便(比如三州地区的部分县距州所在地长达几百公里)。为解决现实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推进工伤认定便民化服务,《条例》将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了县级。《条例》实施后,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直接向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两种情形都不需要再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了。这对县区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就地就近申请工伤认定提供了极大方便。
《条例》自今年9月1日就要正式施行,当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以确保《条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