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网2020-08-20 17:48:03 举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8年12月31日前,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工伤职工;及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201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已按月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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