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又一省市修订了《人口与生育服务法规》,对婚假、产假、陪产假有了新的法规。
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均延长
2月1日正式执行
2022年年底,南京市消息,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一、确定最新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法规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4、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上述法规的假期视为出勤,在法规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
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二、独生子女护理假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2、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3、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其父母单位职工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有关职工婚假的法规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有关法规,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