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期限是多久?

2023-06-20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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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期限

  一、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条件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以上“1、2”项要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要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对2004年4月15日以后生育的,女方生育时年满24周岁的,申领时可以按“晚育”待遇享受生育保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发放标准:

  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根据消息,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符合办理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以上就是社保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本地官网消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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