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女员工,生育后报销金额低于原工资,单位有补贴吗?生育津贴是怎么计发的?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生育津贴应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而不再以女职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来计算。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报销。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保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按照国法定予以保护。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