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有关法规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法规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法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本实施细则法规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第十条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执行。即: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药物流产术127元(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增加47元);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2元);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输精管吻合术370元;输卵管吻合术400元。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a.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b.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c.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d.剖宫产增加15日;
e.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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