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生育津贴还能领取吗?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2)

2021-03-2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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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1、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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