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6)退休女职工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津贴。
(7)国家机关和其他财政金额供给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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