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三、报销条件
1.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和法定生育条件;
2.生育或流(引)产时,用人单位为其正常参加生育保险;
3.用人单位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及以上(含生育或流(引)产当月)。对生育或流(引)产时用人单位为其正常参加生育保险,但正常连续缴费时间不足10个月的参保女职工,待继续正常连续缴费直至满10个月后,按法规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结付报销生育医疗费、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生育津贴结付到其生育或流(引)产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
四、办理材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 单位职工婚育证明(由单位开具,说明其职工在职期间的婚育情况)
4 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 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6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 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8 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 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保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11 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12.《生育保险联系单》(可到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保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保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