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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故降薪被迫辞职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2021-08-17 09:31    社保网    shebao.southmoney.com
    

  因公司单方降低我20%的月工资且拒不给出任何理由,我无奈辞职后要求社会保险部门发放失业保险金,可社会保险部门认为我虽然缴纳了两年的失业保险费、进行了失业登记、公司的降薪未通过工会,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公司有权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我离职属于自愿中断就业,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请问:社会保险部门的说法对吗?

  社保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向你发放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也就是说,你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在于公司的降薪是否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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