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以来,我市形成了以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相关法规为主体的较为完备的失业保险法规法规体系,参保人员身份分为三类,即我市城镇户口职工、我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和外来员工。其中,“外来员工”和“我市非城镇户口职工”采取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相应参保身份发放。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行方案,我市自2023年1月1日起纳入省级统筹,参保依据由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相关法规逐步向福建省失业保险相关法规过渡。鉴于省、市法规在参保身份、待遇标准等存在差异,2023年过渡衔接阶段,暂将原“外来员工”(含我市非城镇户口职工,下同)参保人员视同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其待遇标准参照省法规相应标准予以发放。
具体内容
此次新规调整主要涉及原“外来员工”参保身份确定,由过渡衔接阶段视同“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调整为分段确定参保身份,并据此调整计算相应待遇。
分段确定参保身份。根据原“外来员工”参保依据、缴费方式,分段确定参保身份。即:2023年1月1日前,按市新规以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方式参保的,其参保身份确定为“外来员工”。2023年1月1日(含)后,按省法规以单位、个人共同缴费方式参保的,其参保身份确定为“城镇职工”;以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方式参保的,其参保身份确定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分段计算待遇标准。参保身份采取分段方式确定后,其待遇标准相应分段计算。
下面举例说明:
省级统筹前,张某以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方式参保,该缴费时段按市法规中“外来员工”的标准计算待遇。
省级统筹后,张某以单位、个人共同缴费方式参保,该缴费时段按省新规中“城镇职工”的标准计算待遇;以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方式参保,该缴费时段按省新规中“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标准计算待遇。
此次新规调整,相较省级统筹前大部分参保人员总体待遇有所增加,且随着参保年限的增长,待遇还将进一步提升。部分涉及身份转换的参保人员相较2023年过渡期法规待遇有所回落,我市将依规做好有关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