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的法规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收入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以其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我国和省法规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当前标准为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首次参保时灵活就业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就业月数的平均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停止参保的法规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参保时,应当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重新就业的,可按法规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累积计算。
停止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参保的,参照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法规执行,若停保和重新参保时间在同一社会保险年度的,可不重新申报缴费基数。
参保人享受失业待遇的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失业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法规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含省外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等非因本人意愿原因被要求停产停业1个月及以上的,或者执照(许可证)被市场监管部门暂扣不少于30天或者吊销、注销的;
2.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倒闭或停业整顿的;
3.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不再提供灵活就业岗位的;
4.依托平台单位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被平台单位暂停服务资格连续30天及以上的;
5.参保人因病或因伤无法从事灵活就业的;
6.法律法规法规的其他因不可抗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情形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需求的。
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现行法规最低工资标准×90%,目前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失业金:1900×90%=171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