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完善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解读(2)
2021-01-13 17:44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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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三)执行以上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按照上年末累计基金结余与年度基金支出测算)。
(四)国家调整相关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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