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失业金调整政策解读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本市2019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770元调整到1815元,增加45元。
具体调整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增加45元/月,调整为1815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452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162元/月。
二、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618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563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523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91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044元/月、致残二级6599元/月、致残三级6195元/月、致残四级581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10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91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13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35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