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怎么处理职工失业保险关系
1.机关公务员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或事业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1〕9号)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建立个人缴费记录,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一并记入个人缴费记录。职工失业后,依据缴费记录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
2.职工由企业或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后,原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3.职工在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应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以便及时记录参保和缴费信息。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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