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处理职工失业保险关系(2)

2020-12-2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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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职工由企业进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原在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账户按照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转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养老金。

  7.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怎么处理职工失业保险关系

  1.机关公务员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或事业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1〕9号)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建立个人缴费记录,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一并记入个人缴费记录。职工失业后,依据缴费记录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

  2.职工由企业或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后,原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3.职工在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应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以便及时记录参保和缴费信息。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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