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经上海市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方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1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9%(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7年至1951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2年至1946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1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1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1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6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六)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相关法规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相关法规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告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社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