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老革命倾斜
按参加工作时间,分四档按不同标准调整养老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增加一项。
其中,新国建立前参加革命并享受供给制的,每人增加30元;
新国建立前参加革命并享受薪金制的,每人增加25元;
1953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增加20元;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的原工商业者,每人增加10元。
(4)向企退伍人员转干部倾斜
企业退休退伍转干部按上述方法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当地市州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给付的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