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当扩大门诊大病范围
将精神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具体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3)提高生育住院分娩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其他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分娩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80%、65%调整为90%、85%、75%。
(4)调整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标准
将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标准由原60元/年·人调整为70元/年·人。各高校应及时修订和完善门诊包干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相应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学年门诊包干经费使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及时将门诊包干经费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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