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费用报销程序
参保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合作医疗证、卡和户口本预交一定额度的押金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只结清自付部分,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到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需在相关医院开具转院证明。
到省外公立新农合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
外在务 工、上学的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住院分娩的,应选择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确立的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住院之日起7日内委托亲属或他人,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或传真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出院后20日内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发票、费用清单(原件)及病理复印件提供给户籍所在乡镇合管办,并在乡、村两级公开栏公式不少于15天后符合新农合报销的,由乡镇卫生院录入新农合系统给予补偿。
对于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区和高管班与所住医院联系审核无误,符合新农合报销的方可报销。
凡是不按新农合相关规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合患者,之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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