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个人自付费用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2)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40万元。连续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对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设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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