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150元(二次及以上)元,三级医疗机构500/250元(二次及以上)
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甲类: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
乙类: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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