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要求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若为享受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要求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商洛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商洛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要求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可按全省要求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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