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提供符合条件的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参保子女与符合条件的父或母关系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由亲生父母抚养的提供参保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由符合条件的继父或继母抚养的,提供证实继父或继母与参保子女存在关系且生效的法律文书;
由符合条件的养父或养母抚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限于在14 周岁以下被收养的子女)或《收养公证书》(限于在14 周岁以上被收养的子女)。
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父(母)与参保子女关系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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