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退休人员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至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后,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单位须提供经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退休审批表、《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
(2)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法定的,可按法定一次性补足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也可按灵活就业身份继续缴纳至法定年限。
(3)参保人员从办结退休医保待遇核定或年限补足手续之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前已完成结付的医保待遇、费用累计等本结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
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经本人主动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对其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理计算,同时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按法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补缴
医保缴费时间
职工医保缴费
医保缴费年限
苏州职工医保
家人买药
苏州职工医保
共济主账户人
共济绑定账户
绑定提示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