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特困人员、孤儿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法规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法规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
年度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中提及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以及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法规范围内医疗费用,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按不同待遇标准救助。
具体来看:
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救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按65%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救助。
此外,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自然年度救助限额,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而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参保后,法规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本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则按照55%的比例倾斜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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