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乡居民医保
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及住院等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成年居民报销比例:
①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90%;
②一级医院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85%;
③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80%;
④三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75%;
⑤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1200元,1.5万元及以下报销比例70%,1.5万元及以上报销65%。
注:
非在校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起付标准相应减半。
参保人员因患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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