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费用
相关法定,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各项报销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18万元。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为:达州市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0%;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400元,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600元,支付比例为70%。
法规范围内分娩住院待遇:顺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用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0元;剖宫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用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原支付基础上增加700元;有合并症者,根据实际情况增加700至1000元。
参保居民因其他疾病须终止妊娠的剖宫产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法定报销,不再享受限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