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的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乡镇卫生院为主,含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就诊时,法规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70%。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实际报销350元。
2.“两病”门诊
“两病”指高血压、糖尿病。“两病”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符合用药范围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实际报销360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实际报销600元。
3.门诊慢特病
慢特病是指诊断和治疗方案确切、病情稳定、门诊药品费用较高,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经自愿申请、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后,可按法规享受47种特殊病种待遇。参保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经评审符合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的,可从中自主选择一个病种享受待遇,并在此病种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100元/月的医药费用限额。
4.医保“双通道”管理药品
符合办理“双通道”管理药品的患者,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的法规的药品费用,按照“双通道”管理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报销60%,报销金额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住院待遇
1.基本医疗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扣除住院起付线后,省部属医疗机构报销60%,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报销82%,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法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法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四段累计补偿:
(三)医疗救助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的法规法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可以按法定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
三、参保缴费方式
参保缴费途径:
1、线上缴费途径:进入“湘税社保”小程序直接缴费(可帮助他人缴费)。
2、线下缴费渠道: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到各商业银行网点柜台、税务部门办税厅办理现场缴费。
主要以非接触式缴费为主:
微信中搜索“湘税社保”小程序安装注册后缴费。
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湘税社保APP安装注册后缴费。
手机或电脑登陆“国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进入“社保网上缴费”页面完成注册后,可自主缴费。
(上述缴费方式均支持本人缴费和代他人缴费)
集中参保期截止后,除动态调整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和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外,未在法定缴费期内的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