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征缴期及待遇享受期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费的续保人员(含在张家界市或市外有居民医保既往参保缴费记录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续缴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资助。
三、参保缴费方式
参保缴费途径:
1、线上缴费途径:进入“湘税社保”小程序直接缴费(可帮助他人缴费)。
2、线下缴费渠道: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到各商业银行网点柜台、税务部门办税厅办理现场缴费。
主要以非接触式缴费为主:
微信中搜索“湘税社保”小程序安装注册后缴费。
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湘税社保APP安装注册后缴费。
手机或电脑登陆“国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进入“社保网上缴费”页面完成注册后,可自主缴费。
(上述缴费方式均支持本人缴费和代他人缴费)
集中参保期截止后,除动态调整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和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外,未在法定缴费期内的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四、享受哪些报销待遇(参考2022年调整后以最新标准为准)
1)住院报销: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后,法规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90%;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支付7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
2)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法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法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待遇,起付线为5000元,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3)普通门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法规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无起付线,支付比例70%,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350元。
4)“两病”门诊用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法规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无起付线,支付比例70%,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60 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6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两种疾病,年度最高支付960元。
5)门诊慢特病:我市将恶性肿瘤、尿毒症等45种病种纳入特殊病种管理,申报通过的城乡居民参保特殊病种患者在特殊病种协议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进行报销,实行限额支付。申报报销流程:1.参保人员将资料(身份证、病案首页、入出院记录、门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等)提交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张家界市中医医院、桑植县人民医院、桑植县中医院、桑植县人民医院、桑植县民族中医院)进行申请。2.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申报资料按法定进行初审。3.市、区县医保部门从评审专业人家委会抽取专业人家按照法定对通过初审的参保人员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待遇资格。
6)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为最低生活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第三类为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