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院报销
1、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100元;
县级医院:400元;
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600元;
市级三级医院:1200元;
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600元;
省级三级医院(含我市辖区内省三级医院):2000元;
注: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2、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90%;
县级医院:400—1500元63%,1500元以上83%;
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600—3000元55%,3000元以上75%;
市级三级医院:1200—4000元53%,4000元以上72%;
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600—4000元53%,4000元以上72%;
省级三级医院(含我市辖区内省三级医院):20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四、大病保险
1、起付标准:1.1万元。
2、报销比例
1.1—10万元:60%;
10万元以上:7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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