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额
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发生的费用,35万元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有关法规支付,35万元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有关法规支付。
(ps: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报销比例
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有关法规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
起付标准~4万元以下,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
4万元以上~最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
居民医保住院报销
报销方式
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有关法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照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
符合有关法规的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负;符合有关法规的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先异地就医备案),实行联网结算,出院时在结算窗口直接结算。无法直接结算的,需要先自己垫付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动报销。
起付标准
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8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300元。
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
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
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
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不过,学生和少年儿童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与以上有所不同,具体为: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25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100元。
最高限额
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发生的费用,35万元以内的,由医保基金按有关法规支付,35万元以上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比例
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有关法规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
起付标准~4万元以下,医保基金支付75%。
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医保基金支付80%。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医保基金支付85%。
20万元以上~最高限额,医保基金支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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