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额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报销比例
基层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0%。
一般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7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80%。
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②特殊病门诊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为800元。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取消起付线。
最高限额
门诊特殊病种共29种,其中高血压病、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其余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门诊特殊病种(29种):1.高血压病;2.糖尿病;3.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4.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结核病规范治疗;6.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7.精神分裂症;8.门诊危重病抢救;9.再生障碍性贫血;10.慢性心功能衰竭;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13.血友病;14.重症肌无力;15.强直性脊柱炎;16.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17.重性精神病人;18.癫痫病;19.支气管哮喘;20.苯内酮尿症;21.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22.脑卒中及后遗症;23.类风湿关节炎;24.慢性肾炎;25.甲状腺功能亢进;2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7.帕金森病;28.肝硬化(失代偿期);
报销比例
基层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4%。
一般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0%。
2、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
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在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240元,二乙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200元,直至为零。
最高限额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报销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94%,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7%。
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92%,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6%。
二乙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5%。
二甲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9%,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4%。
三乙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8%,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3%。
三甲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7%,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2%。
附:DRG收付费和按病种收付费报销比例
DRG收付费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7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78%。
按病种收付费
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8%,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3%。
市属二级(市属B档),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88%。
省属B档、市属三级(市属A档),在职职工报销比例78%,退休人员报销比例83%。
省属A档,在职职工报销比例7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78%。
3、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法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最高限额
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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