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报销
(一)起付标准
基层医疗机构:未成年100元,成年人100元;
一级医疗机构:未成年100元,成年人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未成年200元,成年人500元;
其他三级医疗机构:未成年300元,成年人600元;
特殊三级医疗机构:未成年300元,成年人1200/850元。
注:我市现行方案起付标准为1200元的医院包括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
(二)报销比例
基层医疗机构:未成年95%,成年人90%;
一级医疗机构:未成年90%,成年人85%;
二级医疗机构:未成年85%,成年人80%;
其他三级医疗机构:未成年75%,成年人70%;
特殊三级医疗机构:未成年75%,成年人65%。
(三)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为20万元;成年居民为15万元。
三、大病保险
(一)起付标准
普通参保人员:22000元;
困难群体:11000元。
注:保险有效期内,只扣减一次起付线,以后各次不再扣减起付线。
(二)报销比例
0—5万元(含):60%;
5—10万元(含):65%;
10万元以上:70%。
最高支付限额:202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偿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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