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以下疾病:
患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等精神病种的参保人员。
按有关法规备案后,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医院专科治疗发生的符合有关法规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12000元以内按实报销,120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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