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医疗保障待遇
门诊慢特病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住院治疗期间,不能重复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费用,计入参保人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含新生儿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补助待遇)
(1)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二类以上; (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3)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法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4)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待遇。 补助标准为:顺产700元; 剖宫产1600元。 实际住院总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5)新生儿应当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可免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0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法规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法规支付。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
(1)2022年度郑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75元/人/年。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3)倾斜保障政策: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
03 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6类人员,按法规实施分类救助。 县级政府法规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疾病:
1、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
2、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
3、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
4、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
5、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
7、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8、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9、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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