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在职人员
药店凭处方购药,报销比例为85%。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
二、住院待遇
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起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
(二)住院两次及以上的
一个年度内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两次及以上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一个年度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住院两次及以上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予减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住院后,再到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予减半。
(三)报销比例
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三、其他说明
(一)总限额规定: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慢特病、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限额为24万元(含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
(二)乙类药品、项目报销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中乙类药品、项目的医疗费用,应当先由个人自付10%(特殊情况从其规定),余额再按以上报销规定办理。
(三)门诊慢特病报销
符合门诊慢特病规定的,在门诊进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肾透析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87%、退休人员90%,个人按在职人员13%、退休人员10%的比例分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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