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调整
一、调整统筹区内住院起付标准
将乡镇卫生院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500元。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
二、调整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
将一级及以下医院5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2500元、三特医院3500元。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院5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800元,三特医院2500元。
三、调整统筹区内住院支付比例
将三级医院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
四、调整分级诊疗的医保住院支付比例
(一)取消统筹区外就医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的要求。
(二)对符合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患者,在统筹区外就诊的,执行与统筹区内同级医院相同基金支付比例。
(三)对不符合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患者,在统筹区内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降低20%,调整为降低10%;转统筹区外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降低30%,调整为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