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相关法规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260元/人。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不清空,可继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完毕为止。
参保居民经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特殊疾病门诊和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险标准的患者,目录范围内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可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相关法规范围内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为24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