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有时间要求吗?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报销的?
这是有的。居保人员发生大病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承办机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目前委托以下四家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具体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进行筹集,筹资标准定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总额的2%左右,采取分期划拨方式。每年的实际筹资金额,由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部门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及大病保险资金运行等情况测算确定,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实施。